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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孙明与马金爱、马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西花园*******号。被执行人马金爱,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前进农场沙湖平安小区*******号。被执行人马秀红,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前进农场沙湖平安小区9-3-402号申请执行人孙明与被执行人马金爱、马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0元,诉讼费3425元,合计373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1024元,未执行标的372401元及执行费550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马金爱、马秀红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均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