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知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奉化市一六一八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奉化市某某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知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奉化市某某娱乐会所。经营者:王某某。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奉化市某某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竺建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毛益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