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1)宣区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432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0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452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