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176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人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蒋庆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国。本院执行的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4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荣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