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夏根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李靖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根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李靖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夏根文,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草市街正阳办IT综合楼。负责人姜宝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诉讼管理员。被告李靖儒,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根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李靖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根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7.74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