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祝正全与张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祝正全。被告张作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正全诉被告张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作磊名下坐落于任城区马驿桥小区1号楼3单元506号的房产,并已由原告祝正全在中国银行的2015礼仪存单(帐号22×××33,金额6500元)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冻结原告祝正全在中国银行的2015礼仪存单(帐号22×××33,金额6500元)。二、即日起查封被告张作磊名下坐落于任城区马驿桥小区1号楼3单元506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