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司机,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