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韦福良、蓝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兆聪,主任。被执行人韦福良,男,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蓝艳红,女,住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韦福良、蓝艳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福良、蓝艳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福良、蓝艳红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韦福良在中国建设银行43×××04账号中的存款214202.22元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蓝艳红在中国建设银行33×××55账号中的存款214202.22元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韦福良在中国建设银行43×××04账号。四、冻结被执行人蓝艳红在中国建设银行33×××55账号。五、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招幸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