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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诉方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方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潘家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雷,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安庆钱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