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执字第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强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56号申请执行人徐强。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2-341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强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46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