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与刘源、谢珏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源,谢珏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XX,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源,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珏昀,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源、谢珏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源、谢珏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源、谢珏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源、谢珏昀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源、谢珏昀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