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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德忠、田胜军等与六安百世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忠,田胜军,六安百世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43号原告:王德忠,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田胜军,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百世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307309-1。法定代表人:刘耀,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忠、田胜军诉被告六安百世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忠、田胜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忠、田胜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忠、田胜军撤回对被告六安百世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王德忠、田胜军负担。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戚仁元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