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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伏与马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马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伏,男,回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林刚,男,回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伏与被告马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