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伏与马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马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伏,男,回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林刚,男,回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伏与被告马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