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481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相识,便于同年6月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殴打原告,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状诉法院请求处理。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故本院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下列事实: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相识,后于2014年6月6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状诉法院请求处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捕,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日常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影响了双方感情,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处理家庭矛盾,互相关心,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综上,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段先年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