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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钰华与孙林海、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林海,杨钰华,浦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林海。委托代理人张同童,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钰华。委托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建华。上诉人孙林海因与被上诉人杨钰华、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磨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林海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上诉人杨钰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林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林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孙林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