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宇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建德市宇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李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成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宇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卫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祥。原审被告:李灿明。上诉人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建德市宇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将应交费金额、交费期限书面通知了上诉人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志军审 判 员 徐鸣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舒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