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汉市超越时空网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市超越时空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行非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超越时空网吧。负责人朱丹,系该店业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21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超越时空网吧及负责人朱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超越时空网吧、朱丹银行存款10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