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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宋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晓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刘晓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宋商初字第82号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经济开发区大连路中段中还穿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姚建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公司员工。被告刘晓亮,农民。本院在审理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诉刘晓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栾哲元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曲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