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乔正海与吕国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正海,吕国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乔正海,农民。被告:吕国兵,居民。原告乔正海与被告吕国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正海,被告吕国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正海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国兵偿还原告人工工资18500元及利息(庭审时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国兵辩称:欠原告款属实,少原告的钱我也会还的,只是别人少我的钱我还没有要回来。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原告乔正海为被告吕国兵加工不锈钢扶手,被告共计欠到原告工资款18500元。后被告吕国兵于2015年1月17日立据欠条一张给原告持有。该欠条载明:“今欠工资壹万捌仟伍佰元(18500.).此据:吕国兵.2013.元.17.”。后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国兵欠原告款18500元由其立据的欠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拖欠不付是错误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国兵欠原告乔正海人民币18500元,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吕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