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根良与薛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根良,薛小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高根良,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被告薛小三,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高根良与薛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根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