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华英与杨荣华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赵华英,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华山村第二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刘秀初,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黄泥桥村第四村民小组**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39号。负责人李宇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正敏,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华英与被告杨荣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6月1日14:30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赵华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华英与被告杨荣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华英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