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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建立与陆甲佳、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立,陆甲佳,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庞建立,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陆甲佳,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蒋永刚,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庞建立与陆甲佳、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