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建立与陆甲佳、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立,陆甲佳,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庞建立,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陆甲佳,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蒋永刚,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庞建立与陆甲佳、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