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潘明云、胡安亚、胡安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云,胡安亚,胡安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潘明云。申请执行人胡安亚。申请执行人胡安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代表人秦万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明云、胡安亚、胡安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162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