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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田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户籍地濉溪县,住所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阳阳、被告人孙某、田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及其丈夫杨某开车回家经过淮北市相山区周庄社区“流水席”饭店东侧路口时,因该路口处停放一辆出租车影响车辆通行,杨某按喇叭示意出租车让路,在该出租车内的被告人田某与杨某发生口角,后田某伙同被告人孙某上前殴打杨某,被害人王某见状遂下车阻止,田某、孙某遂殴打王某,致王某骶3椎体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经庭审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田某自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东黎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田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田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经过,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徐某、朱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乙、代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田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田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两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均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田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