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冯传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冯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经营者张然,男,满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董文娟,女,汉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冯传平,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冯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