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与彭修文、彭修利、谭胜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彭修文,彭修利,谭胜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修文,男,汉族,系个体,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被告彭修利,男,汉族,系个体,住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第三人谭胜喜,男汉族,系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诉被告彭修文、彭修利、第三人谭胜喜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第三人谭胜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