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新文与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文,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崔新文,女,汉族,1940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崔新文申请执行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支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533.8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负担。)被执行人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崔新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相国寺工业缝纫机厂清算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593.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