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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张丽君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204号被执行人张丽君,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丽君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丽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丽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丽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