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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陶岳功��十堰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岳功,十堰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陶岳功,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十堰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调字(2013)第040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25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