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光明、吴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光明,吴双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公寓2、3幢1-8室-3。法定代表人赵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慧萍、朱小燕,员工。被告金光明。被告吴双双。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光明、吴双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