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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木峰与南通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68—1号原告木峰,男。委托代理人李华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常青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福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军、许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峰诉被告南通常青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陈对被告南通常青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陈对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刘玉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陈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