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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晓燕诉张田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