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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李然,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XX,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威,住文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地址:文安县城区人和路**号。负责人王洪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彦,公司职员。原告李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先后于2015年4月8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嘉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48900元且不计免赔的车损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2014年10月15日,刘吉佩驾驶该投保车辆行至保静线韩么村路口时,与路旁树木相撞,致使车辆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1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吉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经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原告支付了董赶良树木赔偿款1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终未达成一致,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2928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有的冀R×××××号车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若原告无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我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保单二份,证实我方与保险公司投保关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证据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实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证据三、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涉案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证据四、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车辆所有人为原告;证据五、评估费票据6张,共计5500元,证实我方花费的评估费用;证据六、施救费票据46张,共计4600元,证实我方花费的施救费用;证据七、收条一份,证实李然赔偿董赶良损失1000元;证据八、价格评估报告一份,车辆损失鉴定部门廊坊诚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了更正说明,证实原告方的车辆损失为118182元。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提交其系统报案记录网上打印照片一份,证实事故发生在2014年11月15日。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20时30分,刘吉佩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躲避对行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撞到路外树上。造成轿车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吉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R×××××号小型轿车系原告李然所有,该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为118182元,原告花费评估费5500元。原告李然所有的R65L5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1489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且约定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李然与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就被保险车辆R65L55号小型轿车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合同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赔付董赶良的被损树木款1000元,因无评估鉴定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施救费4600元,提交的票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鉴于该费用系合理且必要支出,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损失共计118182+5500+3000=126682元,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应在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然各项损失共计126682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负担2833元,原告自行负担3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勋代理审判员  柳 絮人民陪审员  杜峰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