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二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与林长红、黄文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37-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39栋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毕国亮,行长。被申请人林长红。被申请人黄文义。被申请人陈理琴。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沙井支行诉被告林长红、陈理琴、黄文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其资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4978.4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长红、黄文义、陈理琴名下价值224978.42元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唐上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