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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支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支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星原。委托代理人岳永明。委托代理人焦汝仙。被告余支康。本院在审理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余支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余支康已经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译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