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圣祥与莘县沐知恩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圣祥,莘县沐知恩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孙圣祥,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智,东阿县人民法院干警。被告莘县沐知恩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超,董事长住所地:莘县王奉镇刘店子村本院受理原告孙圣祥与被告莘县沐知恩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2015年6月1日,原告孙圣祥以被告已经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即42元,由原告孙圣祥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