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陆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陆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罗某,成年。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婺商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委托我院协助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陆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陆某自动将案件款履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宁丽萍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雁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