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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海潮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潮,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刘海潮。委托代理人韩玲,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郑继升,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茂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嘉荔,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国立,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潮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刘海潮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