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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方正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邱物业分公司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方正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邱物业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家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正全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东海��该公司员工。被告: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铁忠,该公司经理。被告: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邱物业分公司负责人:申铁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正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矿邯邢矿业(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邱物业分公司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六安市鸿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