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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玄纪东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玄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73号罪犯玄纪东,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7)莱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玄纪东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玄纪东与其同案犯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85754.52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5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2.3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两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玄纪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玄纪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6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德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