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瑞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57号原告张瑞,女,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军,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法定代表人郑镜雄。原告张瑞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瑞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 珠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哲书(兼)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