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号。法定代表人柯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8061248-4。委托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县。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英山长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查五一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