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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373-1号王家新申请执行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家新于2015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1252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元刚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