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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御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南京御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薛仕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寅,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御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园思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公司)与被告南京御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仕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仕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华仕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