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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朋与户县草堂镇南城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朋,户县草堂镇南城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吴朋,又名吴鹏,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满守军,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县草堂镇南城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轩,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军良,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朋与被告户县草堂镇南城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吴朋负担。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