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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义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