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义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建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