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任玉兰与柏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兰,柏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兰。被执行人柏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兰与被执行人柏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玉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33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26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596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