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史连荣与高凤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连荣,高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史连荣,男。被执行人高凤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连荣与被执行人高凤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