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聂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67号原告聂某,女,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某一(系原告二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被告妹夫),农民。原告聂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国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后生一女孩。婚后我们在生活中因琐事经常吵架。去年11月份,被告因别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啥事?就动手拽我头发,用拳头打我脸和胳膊。平时被告也经常打我。现没有感情了,故要求离婚。离婚后小孩由被告抚养,我不拿抚养费。财产有兑别人的超市一个,现货物能值4万元。债务有欠我姑借款2万元。离婚后超市归被告,被告返我2万元,债务2万元,被告偿还1万元。被告说的欠他爸借款3万元的事没有。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结婚后头一年感情还行。一年后,原告因一些小事点火就着,就急眼,我就和他吵吵。婚后俺俩总计动手打仗2、3次,每次都是她先动手。去年11月份,有一个男的给她打电话。她说,你是不喝酒了,我老公在炕上呢。然后我要看电话,她不让看,还拿电话打我,还拽我头发要打我。我就推她两下,她收拾东西就回娘家了。后来我又给她接回来了。现俺俩还有感情,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俺俩有超市一个,库存货物能值2万元。债务有向我爸借款3万元。原告说的欠她姑2万元债务没有。如离婚我意见超市归我,我返给原告货物款1万元,欠我爸的借款原告偿还一半。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X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某一。2013年12月21日,原、被告在XX镇XX村承租XX超市一个,租期二年,2015年12月21日到期。租超市时原、被告向聂某一借款2万元至今未偿还。原、被告结婚后,在日常生活中曾因琐事经常口角打架。2015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因为哄小孩发生口角打架后,原告离开家中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后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XX超市由被告经营管理,现库存货物价值2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聂某和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经常口角打架,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离婚后婚生女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意见和双方分居后已随被告生活的实际情况,可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XX超市也根据双方意见和双方分居后已由被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由被告经营管理至承租期满,其销售收入和库存货物(价值2万元)归被告所有,租超市时所欠债务2万元由被告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聂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一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给付当年抚养费);三、被告分得XX超市一个,超市由被告经营管理至租赁期满,超市的收入和库存货物(价值2万元)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由被告偿还。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