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戴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戴某,栾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辩护人徐某乙。被告人戴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7月21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栾某,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乙、被告人戴某、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棋牌室,提供场所、赌具供赌博人员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戴某、栾某为其在赌场上抽头。被告人徐某抽头获利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戴某、栾某各分得好处费1500余元。被告人徐某、栾某、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认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戴某、栾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为开的是棋牌室,不是赌场,但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表示认罪;辩护人徐某乙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戴某、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在其租住的本县合德镇xx居委会x组xx号开设棋牌室,提供场所、赌具供赌博人员以扑克牌“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戴某、栾某为其在赌场上抽头,直至2014年10月30日下午被射阳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徐某抽头获利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戴某、栾某各分得好处费1500余元。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栾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证人陈某、方某、吴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3、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供述,证实三被告人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栾某为被告人徐某抽头的事实;4、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检查、辨认笔录等书证,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释放时间以及因本案被抓获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认定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提出其开设的是棋牌室不是赌场的辩解,因其持续、稳定的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其该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戴某、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十月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四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本案所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所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晓娥审判员 唐 前审判员 董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